日前,北京法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3721网络实名”的消费者,以欺诈为由,将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阿里巴巴)、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告上法庭,要求北京阿里巴巴双倍赔偿当初支付的服务费13500元,即27000元,阿里巴巴中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近日,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称,其公司于2004年12月17日起分12次从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购买了“3721网络实名”产品,并向其支付了服务费13500元,合同约定产品的服务期限最晚截至于201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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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2日,作为北京阿里巴巴实际控制人的阿里巴巴中国将“3721网络实名”改名为“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继续经营。2006年8月起,原告从全国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得知,三七二一同微软IE签订的中文网络实名服务提供合同,于2005年10月到期,微软公司已经正式自动中止了与雅虎阿里巴巴在网络实名业务上的合作伙伴关系,这将直接导致被告无法继续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与微软IE之间关于中文网络实名的合同即将到期,不但故意向其隐瞒该项事实而且还向其出售超出前述合同期限的网络实名产品的行为,明显属欺诈行为,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应依法认定该行为无效,并要求双倍赔偿。阿里巴巴中国作为北京阿里巴巴的实际控制人和“阿里巴巴”商标和网站的所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北京阿里巴巴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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